SF/T 0162—2023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事发时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总体要求、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典 型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种类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事发时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 故及其他案事件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T 4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GA/T 147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GA/T 150 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8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GA/T 268—201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944—2011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 GA/T 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GA/T 1450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
SF/T 007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A/T 41、GA/T 268—2019、GA/T 944—2011、GA/T 10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 1
交通行为方式 manner 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涉案者的行为状态。
示例:驾驶车辆、乘坐车辆、骑行或推行车辆以及行人处于直立、蹲踞或倒卧等状态。
3. 2
行人体位状态 pedestrian posture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所处的身体姿态。 示例:直立、蹲踞或倒卧。
3. 3
特征性损伤 characteristic injury 可反映致伤物特点或致伤方式的损伤。 [来源:GA/T 268—2019,3.2]
3. 4
致伤方式 mode of injury 人体损伤的形成方式。
示例:碰撞、碾压、拖擦、摔跌、挤压或抛甩。 [来源:GA/T 268—2019,3.1,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鉴定人应根据案情,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涉案车辆或人员进行勘查、检验后,结合现场调查或 相关影像资料情况,依据勘查、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作出判 断并提供书面意见。
4. 2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应建立在事故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多专业知识,依据证据的充分性作出合 理判断。在具体案件受理时应评估鉴定条件。
5 一般要求
5. 1 鉴定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受理、送检材料接收、检验鉴定、材料流转、结果报告、记 录与归档应按照SF/T 0072中相关规定实施。
5.2 材料收集
可通过委托人了解基本案情、获取涉案者相关的体表伤情照片、病历、医学影像资料、道路交通事 故现场资料(如现场调查和走访材料、音视频材料)和车载电子数据等。
5. 3 明确鉴定要求
5.3.1 应了解委托人的具体鉴定要求,确认鉴定委托事项,审查其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 行为方式的鉴定范围,评估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5.3.2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范围包括:
a)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驾乘状态(驾驶或乘坐);
b) 涉案者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等车辆的骑推行状态(骑行或推行);
c) 碰撞时行人体位状态(直立、蹲踞或倒卧等)。
6 鉴定方法
6. 1 检验
6.1.1 鉴定人应针对鉴定的具体要求,根据鉴定材料、鉴定条件以及鉴定对象的状态等,确定具体的 检验方案,并选择适应的检验方法。
6.1.2 对车辆、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的勘查和检验,选择使用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相关 规定:GA/T 41、GA/T 1087 和 GA/T 1450。
6.1.3 对人体损伤的检验,选择使用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相关规定:GA/T 147、GA/T 150、 GA/T 168、GA/T 268—2019、GA/T 944—2011 和 SF/T 0111。
6.1.4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可能作为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依据的痕迹物证,可对相关检材进行微量物证或 法医脱氧核糖核酸(DNA)检验,检材的固定、提取及送检等环节可参照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的相关规定:GB/T 40991、GA/T 148、GA/T 944—2011、GA/T 1087、GA/T 1162、SF/T 0072 和 SF/T 0111。
6. 2 分析
6.2.1 应根据对事故所涉人员、车辆、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查和检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 形态,包括碰撞部位、碰撞过程、碰撞后车辆及人员的运动轨迹等。
6.2.2 应根据事故形态,辨析车辆与人员碰撞形成的痕迹和物质转移,结合相关检材的微量物证或法 医 DNA 检验结果,分析痕迹物证的形成条件和过程,判断事故所涉人员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
6.2.3 应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衣着痕迹(包括衣着、鞋、袜、手表、佩戴的饰品及携带物品等)、 体表痕迹及特征性损伤,结合车辆和道路等信息,分析致伤物接触面和致伤方式。
6.2.4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可运用交通事故现场资料、案件调查事实和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技术等进行 辅助分析;必要时,可结合对视频图像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6.2.5 应综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过程,判断涉案者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
6. 3 判断
6.3.1 认定性判断
具有认定交通行为方式的典型特征的损伤、痕迹物证和运动轨迹,可以作为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关 键性依据,且符合有条件成立的,应得出认定性的意见。
6.3.2 有条件成立
在现有鉴定条件下,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够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应得出有条件成立的意见。
6.3.3 倾向性意见
在现有鉴定条件下,有关证据尚不能满足成立的条件,但可以通过对确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 倾向性的意见。
6.3.4 排除性判断
有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存在逻辑链关系,综合分析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应得出否定性的意见
7 典型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7. 1 驾驶/乘坐汽车
7.1.1 应根据车内不同位置周围的环境差异,分析事故中涉案人员的受力情况及运动趋势,并结合人 员损伤特征及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判断。
7.1.2 根据车窗玻璃的损坏情况及附着痕迹,结合人员衣着痕迹、体表痕迹及损伤特征,分析车窗玻 璃相关痕迹物证的形成条件及过程。
7.1.3 根据各座位乘员约束装置(如安全带、安全气囊和气帘等)痕迹物证及状态(如安全带预紧、 织带拉伸、安全气囊或气帘起爆等),结合车内人员的衣着痕迹、体表痕迹及损伤特征,分析事发时各 座位人员使用约束系统的情况。
7.1.4 将座椅及周围部件(如方向盘、仪表台、扶手、饰板和踏板等)的痕迹及附着物,与人员衣着、 鞋底痕迹、体表痕迹及损伤(如方向盘损伤、安全带损伤和脚踏板损伤等)进行比对检验,必要时应进 行微量物证检验。
7.1.5 将座椅及周围部件(如方向盘、仪表台、扶手、饰板和换挡杆等)遗留的指纹和掌纹等痕迹, 与相关人员进行比对检验,必要时应结合其分布和形态,分析形成条件及过程。
7.1.6 将现场勘查检见的血迹、毛发、人体组织物或人体可能接触部位留有的脱落细胞等生物检材, 与人员的体表损伤及痕迹进行比对检验,必要时应进行法医 DNA 检验;对于血迹,必要时结合其分布和 形态,分析血迹的形成条件及过程。
7.1.7 对于座椅周围的遗留物品,必要时应确认其所有人。
7.1.8 根据车辆座椅设置参数,以及座位与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之间的距离,结合相关人员的身高体 型进行分析判断。
7.1.9 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破损和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或被抛甩的条件;对于已经 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结合现场人员和车辆的相对位置分析其被抛甩和摔跌的过程。
7.1.10 车载电子数据信息,如汽车行驶记录仪(VDR)和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相关数据, 可作为分析判断驾乘状态的辅助条件。
7.1.11 应根据 7.1.1~7.1.10 的分析,结合相关检验鉴定的结果,采用6.2 和 6.3 的方法进行综合分 析及判断。
7. 2 驾驶/乘坐两轮摩托车
7.2.1 应根据不同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事故中涉案车辆与人员的不同受力情况及运动轨迹, 并结合不同的人员损伤特征及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判断。
7.2.2 将摩托车前部凸出部件(如仪表盘、车把、后视镜和挡风罩等)的痕迹,与摩托车驾乘人员头 颈部、胸腹部、上肢和手的损伤进行比对检验,分析其是否具有摩托车驾驶人的特征性损伤。
7.2.3 将摩托车前后座及周围部件的痕迹,与摩托车驾乘人员会阴部和下肢的损伤特征进行比对检验, 分析各人员事发时所处的位置。
7.2.4 将摩托车表面附着物特征与驾乘人员衣着痕迹进行比对检验,必要时进行微量物证检验。
7.2.5 将摩托车上检见的血迹或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与驾乘人员的损伤进行比对检验,必要时应进 行法医 DNA 检验。
7.2.6 将驾乘人员的损伤进行比对检验,分析碰撞时各人员的相互位置关系。
7.2.7 应根据 7.2.1~7.2.6 的分析,结合相关检验鉴定的结果,采用6.2 和 6.3 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及判断。
7.2.8 涉及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鉴定,可结合车辆结构特征,参照 7.2.1~7.2.7 中的方法进行综 合分析及判断。
7. 3 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
7.3.1 应根据涉案车辆及人员的检验情况,分析事故形态,并结合车辆及涉案者不同的痕迹形成过程 和成伤机制进行分析判断。
7.3.2 将涉案者下肢直接撞击伤距其足底或所着鞋底的高度与其致伤物距地面的高度进行比较,分析 碰撞时涉案者下肢所处的状态。
7.3.3 根据涉案者推车时的习惯,结合车辆痕迹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各车辆与涉案者的相对位置 关系。
7.3.4 根据涉案者是否具有骑跨状态下形成的特征性损伤,分析其碰撞时的骑行或推行状态。
7.3.5 根据自行车车把和鞍座的偏转情况,以及涉案者鞋底新近形成的挫划痕迹和鞍座两侧新近形成 的布纹擦痕等,分析是否具有骑行或推行状态下形成的特征性痕迹。
7.3.6 应根据 7.3.1~7.3.5 的分析,结合其他有关鉴定材料,采用6.2 和 6.3 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 判断。
7.3.7 涉及电动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鉴定,可结合车辆结构特征,参照 7.3.1~7.3.6 中的方法进 行综合分析及判断。
7,4 行人体位状态
7.4.1 根据车体痕迹与涉案行人体表痕迹及损伤的比对检验,结合事故车辆的痕迹高度,分析行人碰 撞部位的高度,判断行人所处的状态。
7.4.2 根据涉案行人的损伤部位、类型和形态,分析其致伤方式,结合碰撞、摔跌或拖擦等事故过程, 判断行人所处的状态。
7.4.3 根据涉案行人鞋底新近形成的挫划痕迹,分析其是否在下肢承重状态下受到外力作用所形成。
7.4.4 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可作为分析碰撞时涉案行人所处状态的辅助条件。
7.4.5 应根据 7.4.1~7.4.4 的分析,结合其他有关鉴定材料,采用6.2 和 6.3 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
8 鉴定意见种类和要求
8. 1 鉴定意见种类
鉴定意见的种类包括认定、否定、倾向性意见及无法判断。 8. 2 鉴定意见要求
应根据鉴定要求,按照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其他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表述,鉴 定意见的表述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