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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8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  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律师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 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委托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 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律师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 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 ”“顾问费 ”等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签订“ 阴阳合同 ”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五、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和收费项目;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法律事务的重要性、社会影响度、标的额;

(四)参与法律事务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数量;

(五)律师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社会信誉等;

(六)办理案件所需的必要成本、支出;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八)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九)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十)其他影响律师服务费的因素。


第二部分  收费标准

六、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小时

七、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

一般案件5000元—10000/

比较复杂疑难案件10000元—30000/

复杂疑难案件30000元—50000/

特别复杂疑难案件50000元以上/

(二)起诉阶段:

一般案件5000元—10000/

比较复杂疑难案件10000元—30000/

复杂疑难案件30000元—50000/

特别复杂疑难案件50000元以上/

(三)审判阶段:

一般案件5000元—20000/

比较复杂疑难案件20000元—50000/

复杂疑难案件50000元—100000/

特别复杂疑难案件100000元以上/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一般案件1000元—5000/

比较复杂疑难案件5000元—20000/

复杂疑难案件20000元—50000/

特别复杂疑难案件50000元以上/

八、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元)以下

6%—5%

10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

5%—4%

10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

4%—3%

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部分

3%—2%

1亿元以上的部分

2%—1%


九、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前一个诉讼程序而代理后面诉讼程序的,按照上述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个诉讼程序又代理后几个诉讼程序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代理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后,又代理再审的,或代理执行异议审查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两个程序合计按照一个程序的1.5倍收费。

十、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标准

(一)

解答法律咨询:2005000元;

代写法律文书:5005000元。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20000元;

为发债出具法律意见书: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1‰收取,不足30000元的,保底收费30000元;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5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25‰收取。

(三)出具法律见证书,按件收费:每件300010000元。

(四)出具律师函,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或者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需要做法律分析论证的,按件收费,每件10003000元。涉及财产关系并且需要做法律分析论证的,按照诉讼类案件第一程序最低档次的10%30%收取,保底收费3000元。

(五)尽职调查,按照委托人拟投资数额或者受调查方负债数额(择较高一项)按比例收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保底收费20000元;10000015000000元部分,按照2%收取;50000011000000元部分,按照1%收取;1000000050000000元部分,按照0.5%收费;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25%收费。

十一、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在协商收费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法律服务对委托人相关权益实现或保障的贡献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尤其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十二、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界定:

(一)民事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涉及三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民事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其他案情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比照民事案件确定。

(二)刑事案件:

1)比较复杂疑难案件:涉嫌一个罪名但涉及三个以上(不含本数)犯罪事实,或涉及三个以上(不含本数)从轻或从重情节,或涉嫌两个罪名的案件;

2)复杂疑难案件:涉嫌一个罪名但涉及七个以上(不含本数)犯罪事实,或涉及五个以上(不含本数)从轻或者从重情节,或涉嫌三个罪名,或犯罪嫌疑人为3名以上(不含本数)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恶案件,食品、药品、毒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敲诈勒索案件。

3)特别复杂疑难案件:涉嫌三个以上(不含本数)罪名同时涉及十个以上(不含本数)犯罪事实或同时涉及五个以上(不含本数)从轻或者从重情节,或涉嫌三个以上(不含本数)罪名,或犯罪嫌疑人为7名义上(不含本数)的共同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较为重大的食品、药品、毒品、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十三、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 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 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十四、风险代理收费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 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收费。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与退费 

十五、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收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十六、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  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  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十七、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律师、收费项 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 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客户支 付的其他费用的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 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十八、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可以约定在法律服务全部结束 后计算支付,也可以约定按一定时间计算支付。

十九、律师服务费、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及时向客户 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 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 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 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 提供有效凭证。

二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费 用后,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所对应的费用,原则上不再退费。 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费:

(一)收费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标 准的;

(二)承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 道德行为的;

(三)客户与事务所协调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四)其他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二十一、退费金额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已向客户收取的法 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范围之内。退费申请原则上由客户书面 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退费与否及退 费金额等。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作出退费决定后,应将原开具的发 票收回,在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规定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 重新开具发票。


第五部分   

二十三、本收费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行 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定标准有冲突的,适用法定或 规范标准。二十四、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 ”“标的额分段 ”各段   含下限本数,不含上限本数;本标准所称的“ 以上 ”“以下 ” “ 以内 ”“超过 ”,包括本数;本标准所称的“不足 ”,不包括本数。

二十五、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标的额 ”是指 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 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标的额 ”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 的标的金额。

二十六、本收费标准有效期为长期。

 

 

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

0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