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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区某村农民马某至今提起1997年10月22日那天的那场不幸,仍叫他痛苦不堪,他说那是他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因为只一瞬间,他就失去了左手和左脚。
--选自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血案与警示》
松山区某村农民马某至今提起1997年10月22日那天的那场不幸,仍叫他痛苦不堪,他说那是他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因为只一瞬间,他就失去了左手和左脚。
当年的马某刚满40岁,为谋生计他来到市区某建筑公司做临时工。建筑工地的活很复杂,推灰、搬砖、上料、清运垃圾,马某样样做得来,而且随叫随到,工作较出色。1997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多,马某被指派跟随装满建筑垃圾的车到南山垃圾场排放垃圾。车到垃圾场后,马某出了驾驶室,登上后车厢去卷盖在垃圾上的苫布,当他去解苫布捆绳时,突然一种疼掠过他的身心,随即他便昏死过去。原来,他被路经车上方的电线放电击伤。
马某被紧急送往二二O医院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马某脱离了死神的纠缠,但却留下了终身残疾。由于电击伤,马某左上肢自肘下十二厘米处截肢,左下肢自膝下二十四厘米处截肢,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中心鉴定,马某构成四级伤残。眨眼间就没了左手和左脚,不仅马某,就连马某的家人都痛不欲生,本来家境就困难,身为家中顶料柱的马某一下成了废人,他不仅难以养家,而且还要人照料,需要花钱治疗,马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马某共住院治疗70多天,花医疗费一万六千余元。
然而,令马某难以理解的是,当他找到有关部门申明权益讨说法时,得到的回答如出一辙,此事与他们无关。最后,马某找到刘广军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把某电业部门和某环保部门推上被告席,同时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出的事故,所以其所在的某建筑公司也应是被告。马某要求三被告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计十八万元。
在法庭上,三被告之一的某电业部门辩称事故的发生是因被告某环保部门违章建立垃圾场所致,原告本人及被告某建筑公司也有一定责任,我们没有责任。某环保部门称,原告的要求过高,不应支持,且自身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电业部门及某建筑公司也应付一定责任,我们不负任何责任。某建筑公司则称,本次事故是因某环保部门违章建垃圾场,而某电业部门未尽职责才发生的,原告与我公司没有责任。
法院调查时发现,事发当日,因建筑工地要排放建筑垃圾,被告某建筑公司到被告某环保部门办理垃圾排放手续,并交纳了排渣服务费,被指定到南山垃圾场排放。法院还了解到路经垃圾场上方的那条六十千伏线路是电业部门19987年架设的,1990年被告某环保部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此线路11至12号杆间建垃圾场,而被告某电业部门也未按有关电力法规予以纠正。据此,法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某电业部门应付主要责任;某环保部门应付次要责任;原告及被告某建筑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在核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后,确定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计13万余元,并依法判决某电业部门赔偿9万余元,某环保部门赔偿4万余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原告马某认为赔偿的数额还少,被告某电业部门、某环保部门认为事故不是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不服判决,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某电业部门赔偿6万余元,某环保部门赔偿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