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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本报法制服务栏目刊登了一篇《空有产权为何难进家门?》的文章,内容是一个涉及男女双方离婚后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问题,女方拥有产权,男方拥有使用权,这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共同签下的条款,可是事情发展到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
—选自2015年5月1日《红山晚报》
前段时间,本报法制服务栏目刊登了一篇《空有产权为何难进家门?》的文章,内容是一个涉及男女双方离婚后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问题,女方拥有产权,男方拥有使用权,这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共同签下的条款,可是事情发展到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几番对簿公堂之后,身心俱疲的女方发出了这样的一句长叹:我空有产权,却处理不了自己的房子,虽说赢了官司,但是在现实中只是赢得了一纸空文!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离婚协议引发的上诉案件,文章刊发后,有读者陆续来电话咨询,其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咨询中他们流露出了一个类似的心理,那就是双方在签协议离婚时,一方对复婚还存有幻想,因此签订协议的时候,留有回头的余地,可是离婚后,真的到了无法破镜重圆时,签订协议时留下的破绽也就凸显而出了,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昔日的夫妻最后走上了法庭对簿公堂。
针对这个问题,红山晚报律师服务团刘广军律师表示,离婚也好,签订日常经济协议也罢,都要丁是丁卯是卯,因为最后要撕破脸时,那就是呈堂证据,因为协议一旦生效,是不能随意更改撤销的。在此他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国内发生的一些类似的案件,举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离婚协议的实例,提醒人们注意:类似这样的离婚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签了也白签。刘广军表示,以下的案例,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也是在实际生活中涉及面最广、援引最多的案例,在此提出,仅供读者参考。
多份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那份为准
因为根据《婚姻法》,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内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生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以办理离婚登记时的那份为准。
保卫婚姻的“忠诚协议”侵犯婚姻自由
有人为了防止对方出轨,想出了签订“忠诚协议”的办法。一般协议约定:如果男(女)方出轨,将自动离婚,并且全部财产归女(男)方所有。根据《婚姻法》,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夫妻签订这样的“忠诚协议”,涉及道德层面,有胁迫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因此签了也白签。
离婚房子给孩子,父或母后悔往回要
以这个案件为例:市民小赵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时,写明把自己名下房产赠予女儿。没过几天,小赵反悔了,想撤销离婚协议,把房子要回来,不想赠给女儿了。小赵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在没过户之前,就可以要回来。小赵没想到的是,只要前妻不同意,房子他是无法要回的。
律师说,根据《合同法》,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行为与《合同法》中的赠予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小赵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赠予女儿,是双方共同行为。小赵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应取得前妻同意,若是前妻不同意,赠予也就撤销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