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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3918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3918号民事调解书
正确界定农村与城镇概念,争取利益最大化
—王某某等人与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原告的起诉
2018年7月11日10时25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津QZ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沿漫水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碱东支路交口,适有原告亲属被害人王某驾驶津LB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沿碱东支路由西向东驶来,张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王某所驾车辆右侧前部接触,张某某所驾车辆左侧后部与王某所驾车辆右后部接触,造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医治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了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双方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津QZ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害人王某系原告王某某、翟某某之子、孙某欣之夫、孙某偌、孙某阳之父。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53749.12元、误工费10248.86元、护理费11808.79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800元、丧葬费33642元、死亡赔偿金805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753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1500元、生活护理用品费用3313元,以上各项总计1749908.77元。对以上损失各被告均负有赔偿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二、代理意见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天津市,与内蒙古自治区所不同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政策是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而天津市处理交通事故的政策则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案因为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没有悬念,关键在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重点阐述应按天津市城镇标准赔偿的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本案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1、被害人王某所工作的的单位是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从事的是电动车、新能源汽车、三轮车生产和销售,不同于农业生产企业,王某自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该企业工作,担任库管主管职务,长达一年半时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在此期间其主要生活来源和收入均来自于在该企业的工资收入。因王某的上述收入来自于工业化生产而不同于农业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2、王某到其所工作的企业打工前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河南营子村十一组,但我方提供的王某的居民户口簿显示王某的户别为家庭户口,我方所提供的孙朋欣、孙一偌的户籍户别也为家庭户,说明王某及其孙朋欣、孙一诺所在的地区已经完成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的城乡差别。我方认为,国家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宗旨是消除城乡差别,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沿着消除城乡差别的路径前行。因此,民事赔偿中的二元标准应当取消,必须坚持一元化的民事赔偿标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再由法院一审裁判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户籍制度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一律不再适用关于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收入的数据,统一适用城镇人口平均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基于上述理由,对于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3、王某生前所工作的企业地处城镇,而非农村。王某所工作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该企业所在地为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某村,该村是南蔡村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根据国家公示的该村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1。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3月10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的规定,城乡分类代码为121的区域为镇中心区,属于镇区范围。铁的事实说明王某所工作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地址为镇区,属于城镇范围,并非农村。故可以确认王某在城镇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第二、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计算,其理由为:
1、如前所属,被抚养人所在地区均已完成户籍改革,取消了有关农业户和非农业户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因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因王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对城镇范围的确定应以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那种对城镇的理解只考虑城而忽略镇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此错误认识必将导致严重损害被害人家属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公正性。恳请贵院对上述意见予以充分重视并予以采纳,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
三、审判结果
本案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折中计算作为本案的赔偿标准,调解协议内容为:五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572064元,共计692064元,扣除其垫付款医疗费10000元,再赔偿682064元。上述赔偿款均于2019年1月3日前付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津0114民初13918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