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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来源: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
李某妨害公务案
一、 公诉机关的指控
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9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人员孙某某协助民警魏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与清河北路的交叉路口维护交通秩序时,发现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未悬挂车牌,遂上前检查。当孙某某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和所驾车辆手续时,李某拒绝配合并启动轿车加速行驶,孙某某被挂在车外拖行约700米后,受伤摔倒在地,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2日,李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已赔偿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孙某某谅解。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二、审判机关的认定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9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魏某某带领辅警孙某某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与清河北路的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未悬挂车牌,遂上前检查。当孙某某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和所驾车辆手续时,李某拒绝配合并启动轿车加速行驶,孙某某被挂在车外拖行约700米后,受伤摔倒在地,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2日,李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7日,李某亲属赔偿孙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孙某某对李某予以谅解。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刘广军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二、 审判
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了(2016)内04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