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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来源: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诈骗案
一、 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齐某某有6000亩土豆种植基地的事实,谎称自己可以从齐某某手中帮助被害人杨某承包100亩土地,并以帮助被害人杨某购买种子、化肥、承包土地等事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分别归还了被害人杨某106500元。2、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齐某某有6000亩土豆种植基地的事实,谎称自己可以从齐某某手中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承包75亩土地,并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种子、化肥、承包土地等事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83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分别归还了被害人杨某某983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他人财物,作案2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04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5年,并处罚金。
二、 审判机关认定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杨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称,2014年10月份被王某以种植土豆帮助其购买种子、化肥、承包土地为由,骗取人民币106500元。当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3月18日,侦查人员在赤峰市红山区宝城宾馆5005号房间内将王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一)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齐某某有6000亩土豆种植基地的事实,谎称自己可以从齐某某手中帮助被害人杨某承包100亩土地,并以帮助被害人杨某购买种子、化肥、承包土地等事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分别归还了被害人杨某106500元。
(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齐某某有6000亩土豆种植基地的事实,谎称自己可以从齐某某手中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承包75亩土地,并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种子、化肥、承包土地等事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83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分别归还了被害人杨某某98360元。
红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谎称为被害人杨某、杨某某承包土地、购买种子、化肥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4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杨某、杨某某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刘广军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 判决结果
红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了(2015)红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